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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小字第2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林玉珮

上訴人
洪素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鶴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林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小字第290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