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11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1131號
- 上訴人
- 王碧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忠孝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並補提上訴理由狀及繕本,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