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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113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1131號

上訴人
王碧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忠孝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並補提上訴理由狀及繕本,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1131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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