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8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育青
- 即原告
- 儷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義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江國寶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