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9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996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陳連謀
- 訴訟代理人
- 劉雅慈
- 相對人
- 即原告
- 何醒民
- 訴訟代理人
- 謝進益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建霖律師
黃怡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店簡字第996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中記載相對人主張:伊重新簽發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本票及1000萬本票,總計2紙交付予劉霆。但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應為250萬元、1500萬元,系爭判決顯係誤寫,應予更正,爰依法聲請裁定更正系爭判決。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準此,判決如無上開情形,法院應無更正之必要。
經查,系爭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所載相對人主張,係本院基於相對人於書狀及言詞辯論期日所為陳述內容而記載,經核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更正,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