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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99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洪翠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996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陳連謀
訴訟代理人
劉雅慈
相對人
即原告
何醒民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霖律師

      黃怡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店簡字第996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中記載相對人主張:伊重新簽發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本票及1000萬本票,總計2紙交付予劉霆。但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應為250萬元、1500萬元,系爭判決顯係誤寫,應予更正,爰依法聲請裁定更正系爭判決。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準此,判決如無上開情形,法院應無更正之必要。

經查,系爭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所載相對人主張,係本院基於相對人於書狀及言詞辯論期日所為陳述內容而記載,經核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更正,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法 官 洪翠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996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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