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小字第290號
- 上訴人
- 洪素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鶴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店小字第290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鶴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