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7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744號
- 上訴人
- 林廖美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青峯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2,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