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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74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周祖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744號

上訴人
林廖美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青峯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2,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744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