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1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137號
- 原告
- 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照
- 原告
- 樂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碧君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李子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健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48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8,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