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137號原 告 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照 原 告 樂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碧君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健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48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8,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