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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周祖民
  • 法定代理人
    林榮照、賴碧君

  • 原告
    樂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樂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137號原   告 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照 原   告 樂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碧君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健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48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8,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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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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