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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338號

給付延遲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周祖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338號

原告
范子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延遲補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富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8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338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延遲補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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