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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11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洪翠芬

上訴人
財團法人首創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周朝陽
被上訴人
何于蝶

      謝嵩淮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2條

 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為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所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復有明定。

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6年9月30日所為之105年度店簡字第1164號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人不服前開判決駁回其聲明請

 求部分,其上訴利益應為128,2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上訴費用,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洪翠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1164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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