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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577號

所有權妨害除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5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琳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莉莉間請求所有權妨害除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2,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577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妨害除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