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5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5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琳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莉莉間請求所有權妨害除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2,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