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60號
- 上訴人
- 李秀義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4樓
- 被上訴人
- 陳林冷珠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
- 訴訟代理人
- 許榮森 住同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林冷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 年3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008,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