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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6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石蕙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60號

上訴人
李秀義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4樓
被上訴人
陳林冷珠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
訴訟代理人
許榮森 住同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林冷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 年3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008,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60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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