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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85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853號

抗告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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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陳勛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紀榮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853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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