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753號
- 上訴人
- 黃秀蘭
- 訴訟代理人
- 林靜文律師
(法扶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淑芬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 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