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建簡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宗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凡森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7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店建簡字第7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凡森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7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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