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建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建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宗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凡森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7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