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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建簡字第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陳杰正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宗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凡森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7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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