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327號
- 原告
-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天送
- 訴訟代理人
- 史文孝
- 訴訟代理人
- 黃恩佑
- 被告
- 維中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育池
- 被告
- 莊添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載「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更正為「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