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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327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陳杰正

原告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訴訟代理人
史文孝
訴訟代理人
黃恩佑
被告
維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育池
被告
莊添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載「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更正為「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簡字第1327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薪資債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