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377號
- 原告
- 祭祀公業鄭萬盛
- 法定代理人
- 鄭香宙
- 原告
- 鄭忠雄
- 原告
- 鄭宏
- 原告
- 鄭香釗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漢鑫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美玲律師
- 被告
- 林礽松
- 訴訟代理人
- 林奕辰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清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又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第6款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訟爭本票債權不存在,固為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億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且案情繁雜,揆諸首揭規定,依兩造之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本股繼續審理。
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