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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753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石蕙慈

上訴人
黃秀蘭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

(法扶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淑芬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 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法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簡字第753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