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5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565號
- 原告
- 揚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蓋韻文
- 訴訟代理人
- 林聖鈞律師
- 被告
- 稙村秀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洪勤軒
- 訴訟代理人
- 林京鴻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地方法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128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自民國105 年10月起至106 年1 月止之服務費用,惟被告於本件主張以其對原告所有之損害賠償債權抵銷。然被告所主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7 年8 月30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2141號民事判決予以認定,然原告於該訴訟業已提起上訴,目前尚未確定,則原告是否需就訴外人劉承麒之行為對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涉及本件被告得否以該損害賠償請求權主張抵銷,故被告得否向原告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核屬本件民事訴訟據以裁判之先決問題,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且兩造於本院107 年11月6 日言詞辯論時同意裁定停止訴訟。
三、爰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