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石蕙慈
- 法定代理人簡志明
- 被告忻宬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12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忻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亞華、秦亞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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