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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石蕙慈
  •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 被告
    忻宬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12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忻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亞華、秦亞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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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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