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12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石蕙慈

上訴人
即被告
忻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亞華、秦亞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