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1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忻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志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亞華、秦亞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