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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879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879號

原告
陳俊村
被告
忠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宏毅
法定代理人
陳昭宏
法定代理人
蔡玉珠
法定代理人
鄭瑞村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為新臺幣(下同)259萬6903元(10萬0929元×25.73平方公尺≒259萬69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674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110元後,尚應補繳2萬5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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