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8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879號
- 原告
- 陳俊村
- 被告
- 忠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宏毅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宏
- 法定代理人
- 蔡玉珠
- 法定代理人
- 鄭瑞村
- 訴訟代理人
- 謝天仁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建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為新臺幣(下同)259萬6903元(10萬0929元×25.73平方公尺≒259萬69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674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110元後,尚應補繳2萬5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