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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店小字第1537號

清償現金卡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林志煌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潘瑞萍
被告
林宗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玖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項目  現金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   利息 計息本金 69,395元    週年利率 20% 15%   起訖日 民國94年9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小字第1537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現金卡借貸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