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店小字第1537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訴訟代理人
- 潘瑞萍
- 被告
- 林宗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玖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項目 現金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 利息 計息本金 69,395元 週年利率 20% 15% 起訖日 民國94年9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