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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店小字第962號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張文毓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許清季
被告
張伯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捌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小字第962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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