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店小字第962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許清季
- 被告
- 張伯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捌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