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明隆(即高子之繼承人)
蘇寶雀(即高子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靜如、汪明珠、高宏文、林品杉、林進長、林欣璇、林良芹、林孟臻、林孟璇、李建國、汪明陽、張幼、高德銘、高文德、張高美惠、林阿納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400元(土地公告現值3,800元/㎡×占用面積28㎡=10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