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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27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蔡寶樺

上訴人
即被告
蘇明隆(即高子之繼承人)

蘇寶雀(即高子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靜如、汪明珠、高宏文、林品杉、林進長、林欣璇、林良芹、林孟臻、林孟璇、李建國、汪明陽、張幼、高德銘、高文德、張高美惠、林阿納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400元(土地公告現值3,800元/㎡×占用面積28㎡=10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字第27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