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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51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尚群
被告
陳韋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4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513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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