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樑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673號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樑銓 訴訟代理人 洪啟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又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