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店小字第533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訴訟代理人
- 蔡泓叡
- 訴訟代理人
- 張書豪
- 被告
- 劉勁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零參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捌仟壹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貳仟零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本件請求債權資料:編號 1 項目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申請時間或核卡日 民國10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