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38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何麗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惠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0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9,4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