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小字第228號
- 原告
- 鄭○興 (姓名住所均詳卷)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 原告
- 人 鄭○興之母(姓名住所均詳卷)
- 被告
- 迪諾遊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弘文
- 訴訟代理人
- 謝和昇
上當事人間買賣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提出原告2人所持行動電話門號、原告鄭○興之母花旗銀行卡號。
三、本件原告主張係鄭○興持其母所有花旗銀行信用卡進行線上儲值,爰有發函函詢花旗銀行原告鄭○興之母花旗銀行卡號為何?該信用卡所留存之聯繫電話為何?於線上支付綁訂信用卡之過程,是否會以發送簡訊之方式進行身份驗證或以何種方式進行驗證?行動支付過程中之驗證方式為何?是否開啟(小額)交易通知或消費推播通知?
四、茲因上述事項,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