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37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琳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楊琳敏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丁莉莉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2,1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