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47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乎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間請
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4,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