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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5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林志煌

上訴人
游仕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本院111年度店簡字第592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而原判決係命被告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000元及利息,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即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字第592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