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人靜
楊鈞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淑燕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800元(參見判決
第5頁㈥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