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調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梭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調解之
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