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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調簡字第1號

撤銷調解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鄧德倩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梭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調解之

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調簡字第1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調解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