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國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琳敏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祝惠美
- 訴訟代理人
- 陳啟聰
甘展安
沈駿弘
沈劭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本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49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