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592號
- 上訴人
- 游仕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本院111年度店簡字第592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而原判決係命被告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000元及利息,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即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