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635號
- 原告
- 黃傑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嵩暉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黃洲明、徐善瑾可受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店簡字第63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嵩暉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黃洲明、徐善瑾可受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