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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聲字第52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林易勳

聲請人
劉妍秀
聲請人
林君哲
共同代理人
王仁佑律師
相對人
趙世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2年度店簡字第1377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36,000元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5546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2年度店簡字第1377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裁判確定或因其他原因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二、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聲請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聲請強制執行,現由鈞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175546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175546號執行事件)及鈞院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12年度司執助字第5772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5772號執行事件)執行中(下合稱系爭執行事件),惟系爭本票所擔保之債權已經聲請人清償而不存在,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願供擔保,聲請裁定停止175546號執行事件及5772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二、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上述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發票人以本票係偽造、變造以外事由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法院仍得依其聲請,裁量是否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以停止強制執行,用資兼顧發票人及執票人之權益及本票乃流通票據之經濟效益(本條立法理由參照)。又所謂「停止執行」乃指已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若所聲請停止之強制執行程序倘已終結,即無命停止執行程序之餘地,其聲請停止執行失所附麗,自不應准許。

三、經查,相對人執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獲准,有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7430號裁定可參(下稱系爭本票裁定),並以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就准予執行之金額中之235,182元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75546號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本院並於112年11月6日囑託高雄地院執行,嗣經高雄地院以5772號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等情,經本院核閱系爭執行案件卷宗無誤,堪信為真。依上開法條及說明,相對人主張之債權尚未全部受償,其對聲請人之175546號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又聲請人前以其已清償系爭本票債權為由,就系爭本票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即本院112年度店簡字第1377號,下稱本件訴訟),則依上開法條及說明,其願供擔保聲請裁定停止175546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法尚無不合,當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停止5772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部分,因5772號執行事件已因相對人未就第三人之異議起訴而經撤銷執行命令,受託執行終結在案,有高雄地院112年11月30日雄院國112司執助齊字第5772號執行命令可憑,其執行程序已終結,自無命停止執行程序之餘地,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末按法院酌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審酌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235,182元,此有卷附175546號執行事件聲請狀可稽,是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所可能蒙受之損害,應為該停止期間無法受償之利息損失;又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第1款、第5款規定,民事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之辦案期間為10個月、第二審為2年,加上裁判送達、移審、分案等期間,兩造間本件訴訟之審理期限約需3年,則相對人於該期間可能所受損害金額預估為35,277元【計算式:235,182×5%×3=35,277,元以下四捨五入】,因認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額以36,000元為適當。

五、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附表:(單位均為新臺幣/民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林易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票面金額 准予強制執行金額 週年利率 發票日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1 1,500,000元 260,000元 6% 111年8月22日 112年6月30日 112年6月30日 註:即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7430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本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簡聲字第52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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