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3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趙世堯
- 送達代收人
- 蘇秀美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妍秀
林君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駁回。」而原判決係判命「㈠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㈡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返還原告,且不得執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7430號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為強制執行。」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即依票面金額核定為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附表:(單位均為新臺幣/民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本票號碼 票面金額 准予強制執行金額 發票日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週年利率 1 TH0000000 1,500,000元 260,000元 111年8月22日 112年6月30日 112年6月30日 6% 註:即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7430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本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