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李陸華
- 法定代理人徐俊雄
- 原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808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徐俊雄 訴訟代理人 陳文嘉 黃星顏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統鑫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6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 所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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