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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135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陳紹瑜

原告
王文良
被告
周映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本件定於民國114年5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3年度店簡字第380號(含其上訴之訴訟事件案號)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院113年度店簡字第380號(上訴後案號為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06號)業經判決確定,有該判決在卷可查,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陳紹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凃寰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簡字第1357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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