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1357號
- 原告
- 王文良
- 被告
- 周映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本件定於民國114年5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3年度店簡字第380號(含其上訴之訴訟事件案號)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院113年度店簡字第380號(上訴後案號為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06號)業經判決確定,有該判決在卷可查,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