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補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孔憲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142號 原 告 孔憲鯤 訴訟代理人 劉衍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紫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