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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780號

確認經界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李陸華

原告
謝慶宏
訴訟代理人
張躍騰律師
被告
陳志冠

陳志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8610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土地之經界,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8日裁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10元,原告於同年月31日繳畢。嗣原告對上開裁定中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而提出抗告,經抗告審法院於114年12月12日以114年簡抗字第69號廢棄,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6萬1600元且確定在案,據此,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500元,就溢繳之3萬8610元(00000-0000),依職權返還原告。爰依上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補字第780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經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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