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4年度店簡字第130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李陸華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汪珊如
被告
格箖綠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侯信博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5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萬81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萬814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格箖綠能有限公司公司(原名:台灣國清旭才有限公司;下稱格箖公司)前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邀同被告侯信博為連帶保證人,以本金550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一切費用內連帶負責,約定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現為年利率2.295%),另約定如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應給付違約金。詎被告格箖公司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8萬81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增補契約、授信約定書2份、連帶保證書、帳務資料查詢單2份、利率表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屬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利率 期間 利率 1 2萬7136元 自114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4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2 16萬1007元 自114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