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780號
- 原告
- 謝慶宏
- 訴訟代理人
- 張躍騰律師
- 被告
- 陳志冠
陳志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8610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土地之經界,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8日裁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10元,原告於同年月31日繳畢。嗣原告對上開裁定中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而提出抗告,經抗告審法院於114年12月12日以114年簡抗字第69號廢棄,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6萬1600元且確定在案,據此,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500元,就溢繳之3萬8610元(00000-0000),依職權返還原告。爰依上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