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89年度店簡字第6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89年度店簡字第61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景文科技大學(原名財團法人景文技術學院)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