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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89年度店簡字第61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89年度店簡字第61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景文科技大學(原名財團法人景文技術學院)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89年度店簡字第619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