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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0年度店簡字第29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0年度店簡字第29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景文科技大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仟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肆拾壹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90年度店簡字第299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