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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店調字第五六號

分割共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店調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
戊○○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甲○○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貳佰陸拾叁萬玖仟零肆拾

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店調字第五六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