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店調字第五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店調字第五六號
- 聲請人
- 戊○○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甲○○
- 右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貳佰陸拾叁萬玖仟零肆拾
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