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簡字第18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店簡字第1876號
- 原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晉源
- 訴訟代理人
- 成介之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甲○、李秋月英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
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
捌拾壹萬貳仟玖佰玖拾捌元(106,000元×130.2平方公尺+11,7
98元=13,812,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
陸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裁判費貳仟伍佰肆拾元,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拾叁萬壹仟零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
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