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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簡字第187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店簡字第1876號

原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陳晉源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甲○、李秋月英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

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

捌拾壹萬貳仟玖佰玖拾捌元(106,000元×130.2平方公尺+11,7

98元=13,812,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

陸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裁判費貳仟伍佰肆拾元,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拾叁萬壹仟零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

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簡字第1876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