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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補字第219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熊誦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補字第219號

原告
ABC遠東工業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興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壹佰肆拾壹元整,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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