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補字第2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補字第219號
- 原告
- ABC遠東工業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興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壹佰肆拾壹元整,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