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補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補字第219號原 告 ABC遠東工業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興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壹佰肆拾壹元整,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誦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書 記 官 吳建元